2.16.2.1 合伙企业的穿透体,有些认“穿透”,有些不认“穿透”

一是,合伙企业本身的“先分后税”,这个“分”的收益,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二是,如果合伙企业本身再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的企业税后股息红利,能否让作为投资者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免税?目前来看,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而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存在不合理的理解;

三是,合伙企业的“分”,不一定是真分,是真分、假分、混合分都有可能。为何这样说呢?可能很多税务机关的同志也没有想清楚,可是税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某合伙企业当年计算(合伙企业只是算,不代表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但是年底没有算完账,各投资人先不分,如某有限公司投资者约定应分20万元,那这20万元当年就要并入这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计算其应缴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个合伙企业亏损了呢,也能并进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来一并计算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行! 人家税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估计诉讼也打不赢这个官司。所以,这种情形之下,我们税务机关的同志要做什么?查看企业有没有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后合伙企业的利润情形如何,先看看会计上的金额,虽然账可能乱,但至少得看看(下面我们将介绍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计算的)。

四是,合伙企业是多层的,怎么办?那就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有的分及其他规则,一下子穿透二家、三家、四家……都行。

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再投资于股票或者是实业,那人家没有分红或合伙企业没有转让投资,是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应“分”所得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本身取得的所得,还是有相应的界限的,而不是持续的延伸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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