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来讲,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其计算过程是如下的逻辑: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此这样,我们可以发现,这真是要按税收规则核算一次账才能按这个逻辑算下来,在旧所得税下实施的时候,我们的申报表是有这方面的逻辑体现,但是2008年始,并于2014年度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体系,我们的计算逻辑是进行了相应的便利化结果导向的应用,即借助于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之后“曲线”达到计算出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下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相应行次说明。
我们发现,在所得税法的计算公式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找到位置的,但是对于“收入总额”和“各项扣除”,其实就是通过“利润总额”和“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加计扣除”等组合对应的关系,因为我们再用税法的标准核算一次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现实的,故此曲线完成了会计口径到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扣除的转换。
至于其中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是一个公式所表述不完的内容,还有就是“境外所得”的因素,是我们所得税法规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相当于是对于公式的技术性调整,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理论与实务,其实就如同上述内容的对接关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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