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我们有讨论,所得通常是由收入、支出相抵而得,何时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所得?这必须在满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上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保障实现。
基本原则来看,权责发生制及收支配比原则是一个基本出发点,但是税法却给出了每一个基本交易下收入或成本的确认时点,从一个拉长的时间看,总额是相同的,但是确认在哪一个年度,就是技术性的规则所在。比如:
事项 | 确认时点 | 备注 |
销售货物 | 通常在主要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成本,计算所得 | 时点加配比的原则 |
服务收入 | 通常按服务的完工量或依时间比例确认收入、服务成本 | 时点加配比的原则 |
股权转让 | 通常在协议生效且变更登记时确认收入、成本 | 时点加配比的原则 |
利息收入 | 利息的成本是本金,没有损耗及直接消耗的成本,规定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时点的确认方法 |
股息、红利收入 |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投资成本并不需要在取得股息、红利时确认成本结转,未来清算或转让时再作扣除,这就是所得税的一种计算规则 | 时点的确认方法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时点的确认方法 |
如上举例中,我们发现所得中的收入项有的是基于基本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有的是基于税法特有的规则方法确认的,这说明了所得的实现是有时点归属的,准确的处理其归属年度是税的核心要素之一。
不过这儿要说明一下,如应付利息的日期,比如2015年11月8日,这并不是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就要确认这一点,在11月或第4季度完整的核算进来,预缴是依照会计核算的结果,进行有限的调整进行的申报,并不调整诸如利息确认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以这个日期是理解归属于日期所在的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则,而不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则,不然这种误导可能会影响到我们对于所得税政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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