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发文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09.29
生效日期: 2017.09.2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王永礼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批准通过环保税福建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根据方案,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二者均相对现行排污费标准有所上升。
方案同时规定,福建省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将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所列项目数执行,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福建率先通过环保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遵循了“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为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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