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8月10日 2016.8.10
6.机场与其他航空公司签订协议,为误机旅客提供“盒饭”,其购进的盒饭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答: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销售盒饭属于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因此,餐饮企业将盒饭销售给机场应按食品销售征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机场购进的盒饭取得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
标注:这个问题现在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明确了,外卖的也算是餐饮服务,并不是销售货物,从这个角度理解,吉林国税原来的解释就需要重新考虑了。如果这个用餐并不是自己员工用掉了,是给非交际应酬的客户用掉了,是不是属于可以抵扣的事项呢?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单从条款是,并不讲究使用的目的。建议还是在未明确之时不作争取此抵扣,毕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是宽泛,这是基于不易分辨进行的设定,倾向于还是不得抵扣。但确实用于经营用途可否抵扣,我们进一步关注。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