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1 用于新建职工食堂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5月)2016.5.27

20165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165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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