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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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 | 国税专家解答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 2016.4.20 3、员工食堂采购的粮油生鲜,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税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此问题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 |
安徽国税 |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5月) 2016.5.27 问题四、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深圳国税 | 物业服务企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2016.6.2 (2)物业服务企业员工食堂采购的粮油生鲜,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 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陕西国税 |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2016.8.10 问题 5: 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税〔2013〕83 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仅提及“经有关部 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 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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