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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数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输出结果

印花税 输出结果

注:
1、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作为测算,我们默认合同注明不含税增值税金额。
2、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土地增值税 输出结果

注:
1、《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为不含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总额×速算扣除率

3、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增值额/扣除总额)*100%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50% 30% 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200% 60% 35%

4、分两种情形:

①能够提供评估价格扣除总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房屋重置成本现值+(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屋估价费用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总额=购房发票记载金额+转让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转让方买房时缴纳的契税+购房发票记载金额*(5%*满年度),旧房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计算问题依据如下政策: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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