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稽罚﹝2024﹞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西XX集团XX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西省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693.7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工装洗涤费的进项税额,其中2020年抵扣1,199.85元,2021年抵扣1,505.23元,2022年抵扣1,850.33元。 (二)你单位2020年4月与西安立芯光电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3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你单位2022年5月签订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4,775,831.28元,按每月房租金额进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申报, 2022年申报的该项合同的计税依据928,633.86元,应补申报计税依据3,847,197.42元。 (四)你单位2017年购入的文艺品(字),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其中2021年税前扣除折旧金额11,181.84元,应予以纳税调增。2022年税前扣除折旧金额8,386.38元,应予以纳税调增。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2020年至2022年拟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5693.74元。
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555.41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8.88元,印花税3862.20元,企业所得税2650.99元,合计11387.48元。对2020年至2022年拟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5693.7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上合计补缴税款11387.48元,罚款5693.74元,教育费附加136.66元,地方教育附加9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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