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到你司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取得你司电子内账资料

X税稽罚〔2024〕5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市XX美家具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942,927.2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到你司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取得你司电子内账资料(经你司实控人李连英签名确认的纸质资料“逸营美2019 年1-7 月账单”),显示客户为你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内容为客户、未回票、回票金额、日期、金额、税点、税费,其中税点为0.055,税费项为金额与税点项的乘积,证实你司存在以支付税点的形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检查人员发现相关对公账户、个人账户存在大量快进快出的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临税稽罚〔202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费县源康板材厂通过李开如、刘春海、张维成等个人账户回流资金。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刘春海、谢志坚(李连英丈夫)。根据费县公安局对刘春海个人的讯问笔录,李连英因公司缺少发票让刘春海虚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春海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回流到程龙、李连英、冯锦雄、陈璧晓等个人账户。通过检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个人账户,你司与临沂留客松板材有限公司、山东庆元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峰安板材厂、费县源康板材厂、费县永震板材厂五户企业的交易存在完整的资金回流,资金回流金额达20763067.2元。你司正常营业期间只取得2021年1月租赁发票价税合计104,050元、2月租赁发票价税合计94,050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93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0.16%;取得运输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6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0.17%;取得上游提供的板材、多层板、胶合板等与家具制造相关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70.14万元,占检查期间进项金额的比例为92.7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司取得临沂市兰山区峰安板材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临沂市兰山区峰安板材厂与你司公司的交易情况,认定临沂市兰山区峰安板材厂资金回流合计2,016,842.50元。你司法人代表谢志坚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连英拒不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亦不承认虚开发票事实,检查人员根据已取得完整资金回流资金情况对你司取得费县源康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天落木业板材厂、费县永震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峰安板材厂、山东庆元木业有限公司5户业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资金流进行比对,认定你司取得上述5 户业户开具的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司前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485,023.5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违法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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