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稽罚﹝20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陕西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81,087.7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增值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2020年5月至12月领用自建商砼525.00立方米,用于企业宿舍楼装修,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统计你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单价后,2020年5月至12月自建商砼视同销售含税销售额为243,842.97元,故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13,802.43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2021年7月61号凭证及附件; 证据2:检查组统计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自制《视同销售应补缴税款分月明细表》; 证据3:检查组自制《视同销售应补缴税费分月明细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你公司2020年少缴增值税13,802.43元,故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6.16元(13,802.43×7%)。 3.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公司取得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其通过出让取得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西桥村工业用地17,171.53平方米,截止检查时段土地使用面积未发生变化,故每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7,171.53×3=51,514.59元。 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每年实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514.56元,故2020年至2022年每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514.59-11,514.56=40,000.03元,共计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0,000.03×3=120,000.09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4:你公司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证据5:检查组统计自制《入库税款统计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数据。 公司税前列支股东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未做调整,其中2020年度列支21,309.20元,2021年度列支17,770.20元,2022年度列支4,794.9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除追缴你公司少缴的税款762,175.36元外,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81,087.7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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