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预缴应扣未扣税款,但“金三系统—查补预收税款”模块无法完成扣款

XX税一稽罚﹝2024﹞12号

XX税一稽罚﹝2024﹞1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楚雄XX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43,076.2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因你公司在2024年3月18日于检查环节主动申请预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但“金三系统—查补预收税款”模块无法完成扣款开票操作导致预缴税款未成功,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486,152.50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3,076.2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22条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了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第1档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足额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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