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高科技偷税手段啊,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X税一稽罚﹝2023﹞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XX加油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86,813.65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11-14  发布日期    2023-11-15

违法事实    存在少计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税费的情形检查人员通过询问XX加油站站长陈成伟、会计余静、公安机关提供的从加油站后台提取的实际销售数据、涉及加油机芯片篡改的“陈成伟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卷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浠水XX加油站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通过隐瞒收入、安装非法计控主板芯片减少加油申报数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自行申报收入(不含税)为16785841.52元,实际收入(不含税)为30318395.38元,少计收入13532553.86元,上述事实造成该单位少缴以下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759246.2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962.28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2777.39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2644.90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899.50元6.企业会计余静提供的情况说明阐述其将部分企业账簿资料遗失;经询问经营管理人陈成伟,陈成伟表述“因为时间久远、财务资料残缺不全,现在已无法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检查人员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账簿等资料,企业未按时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金三系统罚款金额为1086813.6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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