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马县税白分 通 〔2024〕 90 号
刘XX: 440126********2412
事由: 核定转让收入告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于2024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白山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马县税白分通〔2024〕61号),经核查,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我局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税款计算如下: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743578.13元
股权原值:2120000.00元
合理税费(印花税):685.89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743578.13元(转让收入)-2120000.0元(原值)-685.89元(合理税费))×20%=124578.45元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申报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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