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的对】检查组在检查账务凭证过程中发现现金收据五张, 未确认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X税稽三罚﹝2024﹞3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迭力素加油站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22,678.0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检查组在检查账务凭证过程中发现现金收据五张,记载加油站周围工地购买汽油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支付购油款,经与财务账簿、申报表、对公银行流水比对,五张收据记载的销售额未确认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销售额如下:2020年少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36283.19元;2021年少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76106.20元。 (二)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个人二维码收款情况,在你公司收款台处发现加油站经理马某某,站长张某的个人微信二维码。通过比对财务账簿、申报表、对公银行流水,你公司2022年通过上述两人微信个人二维码收款以不开票不入账方式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7128.95元,不含税销售额112503.50元。 你公司上述通过不列、少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我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你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公司补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上述通过不列、少列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处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0.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2678.0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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