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你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税务机关来追行政罚款

苏州税二稽罚﹝2024﹞1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XX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2,648.7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4-03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6月取得盘锦XX塑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358974.35元,税额61025.65元,价税合计420000元,发票明细如下: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1 2100163130 04113723 2017-06-27 249908.67 42484.482 2100163130 04113724 2017-06-27 109065.68 18541.17合计 358974.35 61025.65上述发票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国庆向常熟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周秀芝通过支付发票价税合计9个点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取得。你单位和盘锦XX塑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1025.65元,相应的成本已在2017年度结转并税前列支。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被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查处(案件编号:2320507202300000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税二稽处〔2023〕62号),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增值税61025.6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271.79元已缴纳。2023年12月我局收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相检行意〔2023〕25号)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相检刑不诉〔2023〕207号),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单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故本次检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XX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61025.6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512.8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271.7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35.90元,合计罚款32648.7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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