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九丨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九丨利息支出

厦门税务 2024-04-29 12:02 福建

一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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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与关联方间若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还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01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混合性投资业务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03永续债利息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申报实例

甲企业2023年度向乙企业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利率6%,假设一年期贷款利率为4.5%,申报时应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1000*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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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甲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即1000*4.5%=45万元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1000*(6%-4.5%)=1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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