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六丨税前扣除凭证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六丨税前扣除凭证③

厦门税务 2024-04-22 11:01 福建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1企业支出是真实且实际发生,但是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了企业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03除发生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按规定补充取得,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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