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个体驾驶员负责运输业务,取得加油站发票

常税稽二罚﹝2024﹞4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溧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个体驾驶员负责运输业务,因个体驾驶员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溧阳市城北加油站2021年1月-2023年9月开具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26538772-26538774、10121958-10121960、10052009、03210648、03210659、03365589-03365590、03210709、03365676、27922759-27922760、27922743、27922753、28007679、11090909、11280415、49145888、49315042、49315051、39647714、39647834、78970099、07301874、07301971、08128396、08128501、08944707、08944779、13658584、19599649、19599755、19599907、20254151、20254267,金额556723.93元,税额72374.07元,价税合计629098元,开具货物名称:汽油。运输费通过微信支付给个体驾驶员,你单位未支付开票手续费。上述发票于收到当期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72374.07元,并于2021年结转成本216805.35元,2022年结转成本188800.89元,2023年结转成本151117.69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2021-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违法行为类型    溧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