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税稽二罚﹝2024﹞4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溧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个体驾驶员负责运输业务,因个体驾驶员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溧阳市城北加油站2021年1月-2023年9月开具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26538772-26538774、10121958-10121960、10052009、03210648、03210659、03365589-03365590、03210709、03365676、27922759-27922760、27922743、27922753、28007679、11090909、11280415、49145888、49315042、49315051、39647714、39647834、78970099、07301874、07301971、08128396、08128501、08944707、08944779、13658584、19599649、19599755、19599907、20254151、20254267,金额556723.93元,税额72374.07元,价税合计629098元,开具货物名称:汽油。运输费通过微信支付给个体驾驶员,你单位未支付开票手续费。上述发票于收到当期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72374.07元,并于2021年结转成本216805.35元,2022年结转成本188800.89元,2023年结转成本151117.69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2021-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换开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违法行为类型 溧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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