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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8  生效日期:2021-09-18

阅读量:178 次

津人社局发〔202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现将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