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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2-22  生效日期:2021-01-01

阅读量:118 次

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化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吉安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及部分条款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