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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202012版)——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21  生效日期:2020-12-21

阅读量:811 次

一、信息采集(需办理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八、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

(二)采集信息类型及时间

1.基本信息(含机构、人员、业务协议)采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办理中止;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恢复。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进行变更或终止。(注:当前系统根据机构报送协议的“终止时间”将自动终止,因此正常的业务终止,机构不需办理,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的才需办理)

2.业务信息(含年度报告、专项业务报告)采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

(三)信息采集渠道

1.机构、人员、协议等基本信息采集: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专项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业务信息采集: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四)网上采集系统登录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维护常见问题提供查阅,各子功能模块中维护操作规程提供查阅。

注:采集过程有疑问请先查看常见问题或操作规程。

(五)信息采集相关表单下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

注: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需要使用纸质表单。通过网上系统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直接填报采集系统中相应模块相应栏次并提交,不需下载表单。

二、信息公告(提醒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二) 已公告的信息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总局统一发布)

公告内容为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且状态为“正常”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目前展示的栏次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点击机构名称进去可以查看到机构的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根据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取数)、当年服务的户数(根据机构报送的协议信息取数)等信息。

2.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总局统一发布)

3.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总局统一发布)

(三)公告渠道

1.电子税务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通知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2.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公众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3.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

三、其他(提醒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服务信用评价管理,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信用失分。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43号修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对于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受到惩处。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十五条。

四、咨询电话

(一)业务咨询电话: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咨询电话(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全省税务系统各类对外公开电话的温馨提示》附表中的“纳税咨询”子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技术运维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202012版)——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