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5  生效日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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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注协〔2020〕6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省注协七届十四次、省评协七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2月15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行业关爱基金,旨在弘扬“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传统美德,引导全行业扶危济困,形成个体自救为主体、行业关爱基金与互助帮扶为补充的关爱机制,共同构建互帮互助、关爱友善的行业帮扶体系,丰富诚信文化内容,构建和谐美好发展氛围,凝聚发展力量,增强服务本领。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关爱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
(一)省注协每年按留存会费2%的比例计提专项基金;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其他。
第五条 关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上年结余的关爱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使用。结余金额较大情况下,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可暂停提取。
第三章 关爱对象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全省范围内65周岁(含)以下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及60周岁(含)以下连续从业10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存在家庭经济困难,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帮扶的。重大疾病主要指医治自费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二)因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等需要帮扶的。重大变故主要指本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遭受重大灾害等,导致家庭损失巨大,个人自理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事由。
前款所称的自费、自理金额是指因重大变故而需要由家庭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执业机构申请。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省注协。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救助事由;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内从业满10年的相关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疾病、伤残诊断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等;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救助申请期限:自申请事由出现(重大疾病、重大事故)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6个月内。
第九条 省注协可通过谈话了解、实地走访以及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内部公示(需征得申请人同意)等方式,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按照省注协“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需帮扶事项进行审议。
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形,可要求申请人补齐;对于情况不明或存在疑虑的情形,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进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和调查结论,作为会议审议依据。
第十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省注协根据基金筹集情况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病情(重大变故情形)、个人承担的费用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发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有关爱基金总额。原则上,重大疾病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次2万元;重大变故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次3万元。申请人因同一原因只可申领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一条 省注协根据会议决议将关爱基金转账至申请人所在执业机构账户。关爱对象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受领手续,将关爱基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注协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基金的发放情况。行业关爱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可采取一定方式,将行业关爱资金发放情况向常务理事会作报告。
第六章 互助救济的终止和除外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关爱基金帮扶:
1.因申请人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造成的损害;
2.未经省、市级、县(区)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申请人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从业经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关爱基金外,并视情节在行业内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皖注协〔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