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4  生效日期: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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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南县税务局与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平南县税务局与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并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南县税务局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