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首页 > 法规 > 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3  生效日期:2020-07-23

阅读量:604 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减免政策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的用工情况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三)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厦门市统计局2019年5月26日公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年平均工资97779元。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