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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0  生效日期:2016-07-20

阅读量:11 次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环境保护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文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铁路总公司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