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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第二部分】释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02-07-29  生效日期:2001-05-01

阅读量:147 次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规定。

一、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根据税种和纳税期限不同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税种,由于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差别很大,财务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一,纳税期限也不一样。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的,实行按次纳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遇到法定的公休或假日,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法定的申报期限。

二、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如实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表、资料及要求载明的事项。如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税款所属期限、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缴库日期等。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还要附送财务会计报表,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是记录和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经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税款所属期限、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扣缴税款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额等。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正确性,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还应当附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合法凭证及有关资料。

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将已发生的纳税和扣缴税款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即使是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自觉性,对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防止错缴漏缴税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法行为,降低税收成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申报方式的规定。

一、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其他方式包括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报送事项。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通过向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资料进行申报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

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集中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对加强税务监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继续实行单一的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尤其在征收期内,经常发生申报排长队,受理连轴转的申报难与受理难的“两难”局面。需要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完善申报制度,简化申报手续,提高申报质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义务提供便利。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或者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具体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4.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上述前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采取哪种方法,邮政部门都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建立新的申报制度,对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以及在税收征管中引进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创造安全、快捷、便利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释义】本条是对延期申报的规定。

一、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本条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延期申报的管理,依法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二、目前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中,有些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纪律松懈、作风拖拉,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基于私利故意拖延造成的。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的。有些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观努力无法改变的,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对这两种情况,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前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后者,应当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获准延期申报的情况是: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上述情况如涉及某一地区、某一方面较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行办理申报。

三、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除非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