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首页 > 法规 > 文章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个税不同地区口径

发布日期:2020-03-25  生效日期:2020-03-25

阅读量:3308 次

摘录自张家港市政府网站: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12-13

问: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税汇缴政策解析

2017年1月24日南通日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税汇缴政策解析

新年又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那么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呢?相关税收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吗?本期《南通日报》地税专版,为您解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收政策。

政策性搬迁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了规范,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参照此规定执行呢?

南通地税12366人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为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为免税收入。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异。

例1:某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因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某区域的A、B两家企业进行搬迁(A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假设两家企业仅有厂房、土地,账面净值共600万元,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000万元(假设该拆迁补偿款在国家规定标准内),且搬迁完成年度均为2016年。假定无其他收入和支出,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两家企业的税负有什么差别呢?

A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投资企业, 2016年确认搬迁清算所得为1000-600=400万元,当年无其他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税后利润400-100=300万元,假设当年对全体股东进行全额分配,分配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整体税收负担为160万元。

B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税收负担则为0元。

由此可见,两家企业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别,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特别留意此项差异,对于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分别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五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经营收入,也与自然人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南通地税12366人员解释道,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中,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仅限个人投资者,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规定分配比例“先分后税”,再将各类所得并入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例2:南通C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由自然人王某和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2016年取得转让财产所得2000万元(假定无其他收入和支出),双方投资比例和约定分配比例各为50%。那么在年度汇缴清缴时两个投资者有什么差别呢?

王某:由于是个人投资者,则根据税法规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办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其2015年刚成立未发生经营,则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50%-4.2万(投资者减除费用:3500×12)=995.8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95.8万×35%-0.675万=347.855万元。

某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是企业法人,则根据税法规定,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取得C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2016年该公司无其他收支,适用税率为25%,则该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5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不同的投资主体,其汇算清缴的方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需要提醒的是:合伙企业在办理汇缴清缴时,仅需要对个人投资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则要通知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税务资产处理没有相关规定怎么办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规定,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税法体系,其主要适用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部分涉税事宜查询不到相关税收政策,办税人员难以处理,对于这类情况如何处理呢?

南通地税12366人员解释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务资产的处理,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项规定简化了资产的涉税处理方法,把企业和个人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合并在一起,一方面便于征纳双方记忆操作,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资产在所得税处理方面,统一了扣除标准,有利于推进纳税人公平竞争。但也需要说明的是,只有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例3:南通D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6月份购置了10台生产用设备,每台不含税单价为4600元,那么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该生产用设备的折旧额是多少呢?需要按10年进行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吗?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适用吗?

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生产设备是否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没有特别规定,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也就是说D个人独资企业,在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4600×10=46000元,而不需要采取逐年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之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当前已失效的(地税函〔2009〕211号):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

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南税务】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836327dcf145bc9b81ed40917f1013

问题内容

请问 :个人独资企业按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  财税[2005]45号对房屋征收部分不征,但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一般都是连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补偿的,是否可以一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被拆迁人”,原则上是指自然人,主要解决自然人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用房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江苏税务】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按财税[2005]45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01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9dfdc5f49d74115bd4f1c0a4284df73

问题内容

您好! 我是一个人独资企业,我企业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按财税[2005]45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后来江苏的意见修改为: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该问题正请示研究中,待明确后答复。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