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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22  生效日期: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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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4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9]47号

焦新安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减费降税让利的力度”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突出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注重增强企业获得感,研究出台了涉及多环节、多领域、受益面广的税费减免政策。

一、减税方面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一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微企业标准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的部分、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10%。三是扩大小微企业优惠税种范围。优惠税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还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目前,31个省(区、市)均已印发减免上述地方税费政策操作文件,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顶格减征,最大限度实施减税让利。四是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享受优惠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优惠主体由创投企业扩展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仅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就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改革措施。一是自2009年起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将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二是自2012年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并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试点,将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应将所有货物、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三是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降低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将不动产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首次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有效增加企业现金流。今年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919亿元,同比增长3.8%,创近十年增幅新低。其中,增值税同比增长6.8%,但增幅大幅回落,下降12.2个百分点。从具体行业情况看,汽车、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钢铁等行业受益明显,增值税均呈两位数下降,减税政策效果凸显。

(三)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不断完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一是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二是企业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自201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四是支持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科研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促进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主要包括: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发展,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延续相关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促进社会协同发展。

(五)出台改善民生和支持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延续实施2018年执行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稳定社会预期。如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公益扶贫捐赠。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等。

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

(一)大幅精简收费基金项目。2013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体现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许可类、检验检测类、登记检索类、监督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环境资源类、电力附加类等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先后取消、停征了一批不合时宜的收费基金项目。同时,对部分收费标准明显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收支存有结余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成本补偿、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降低了征收标准。经过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49项,减少幅度超过73%,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1项,减少幅度超过70%;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企业缴费负担明显下降。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通过了2019年降费措施,自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此外,为支持脱贫攻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二)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为从源头防止乱收费,自2014年10月起,财政部开始着手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在财政部网站上公示了中央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的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随后,各省(区、市)比照中央做法,陆续公示了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6月,在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公布的基础上,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财政部在网站上集中汇总公示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统一清单格式和内容,实现全国“一张网”动态化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收取。2017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配合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立了乱收费投诉处理机制,依托“一张网”在中国政府网开通涉企收费投诉留言平台,统一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严厉查处乱收费。通过“一张网”前端管控和投诉处理机制后端督查,初步建立起规范收费管理的有效机制。

综上,你们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还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大督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好各项税费改革的跟踪评估工作。加强监控监测,及时有效应对,确保落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坚决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作风问题,推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乱收费要抓典型,起到震慑作用,并研究与转移支付挂钩等处罚方式,坚决打通“中梗阻”、“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组织开展专项调研,重点关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不断完善政策举措。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4日

http://szs.mof.gov.cn/jytafwgk_8391/2017jytafwgk_9467/2018rddbjyfwgk/201908/t20190823_3372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