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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对《关于广西大化水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199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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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函发〔1997〕2号

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

你司《关于广西大化水电厂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函》 (经济〔1997〕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广西大化水电厂坝内式发电厂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大化水电厂坝内式发电厂房的特殊性,简单按账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对其价值可做一定的扣除后再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或价值额由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电力工业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