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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1  生效日期:2011-01-01

阅读量:106 次

国税函[201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地   址

1

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2

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泽园4号楼1-3门

3

河北省分公司

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

4

山西省分公司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6号

5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9号

6

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2-16层

7

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市西安大路823号

8

黑龙江省分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9

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

10

江苏省分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18、19楼

11

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12

安徽省分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13

福建省分公司

福州市鼓屏路105号

14

江西省分公司

南昌市永叔路15号

15

山东省分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

16

河南省分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17

湖北省分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18

湖南省分公司

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19

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20

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3层

22

海南省分公司

海口市秀英永万工业开发区港澳工业大厦1-6层

23

重庆市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24

贵州省分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13-14层

25

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署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

26

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祥云街59号银佳大厦

27

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市南大街10号楼

28

甘肃省分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统办二号楼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西坝河前街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