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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3  生效日期:2021-11-03

阅读量:55 次

冀财规〔2021〕15号

冀财规〔2021〕15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6〕109号)将于2021年12月1日到期,需重新制定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制定了《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

(二)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市、县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重点向工作任务重、困难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补助资金分配由相应级次残联部门在规定时限提出分配建议并提供相关测算因素,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残联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商省财政厅确定后随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辖区内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批复下达。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

三、其他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