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02  生效日期: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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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感谢支持与配合!
联系人:王瑞
电子邮箱:sx4065776@126.com
电话:0351-4065776(兼传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41号
邮编:030006
附件
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鼓励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际,现将我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二、城镇公共供水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全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5%。
三、各市、县要尽快完成水价调整工作,将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调入基本水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市、县于本通知实施前完成水价调整工作。
四、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从售水环节征收调整为取水环节征收,按照取水类型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为非超采区、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山西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涵养地下水需要,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五、按照“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的要求,因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征收环节变更而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负担,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山西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