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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03  生效日期:2021-11-03

阅读量:34 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中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情形

《通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减免税申报方式、时间明确如下: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适用情形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