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24  生效日期:2020-07-24
阅读量:47 次
内税函〔2020〕401号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第0467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依法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税收保障。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落实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换;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到境内居民企业,可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到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所得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感谢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