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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2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18  生效日期:2021-09-18

阅读量:8 次

王良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定企业不再拒开纸质增值税发票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需求,税务总局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从2020年12月21日起在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中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税务机关重点做好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电子专用发票则是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受票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用发票。上述政策文件均明确了受票方有权索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的,应当为受票方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打印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对涉及居民养老、医疗等服务及特定民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详细了解受票方的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发票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进一步维护受票方发票使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