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简介: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做好与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衔接,认真核实收购业务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按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简介: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简介: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经请示雅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范围内转让住房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总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为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统一对偷税行为的理解认定,现将《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参考执行,不宜作为具体执法文书的引用依据。若上级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则遵照上级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简介: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简介: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依据上述规定,西藏银锦实业有限公司只能享受其主营商业行为的免税照顾,而其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应税项目,应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简介:关于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增值税只对产品而言,有些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但只要能证明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经审批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简介:经南通正大有限公司的申请为该公司支付饲养费代开发票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已开具的发票应予以收回。
简介:对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可按照《财政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规定,对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简介:你市汕头有色金属公司潮州钴冶炼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2000年至2002年所欠税金及滞纳金共36438.88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企业上述死欠税款及滞纳金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简介: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简介: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简介:“对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也应参照此项政策执行,即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执行即征即退。其他此类事项也应参照执行。
简介: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部分房产交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所借款项。由于“海印大厦”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为广州港务局的房产,而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提供该房产的五十年房产使用权而取得免于归还的借款,应视为租金性质的收入,所以,该项收入应由广州港务局交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简介:另根据与自治区人事厅衔接了解到,各省市对工资中的“未纳入”项目的规定不同,而我区公务员工资中并没有“未纳入”项目。因此,对你市公务员工资构成中的“区内保留补贴部分和盟内保留补贴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对在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有关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67号)转发给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简介:在宣讲会互动环节,纳税人就关心的热点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交流。现将有关问题及答案整理如下,以便纳税人查阅。
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是指纳税人在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以货币,工资卡等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修改后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表。
简介: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简介:融资租赁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按6%还是17%计缴增值税。
简介: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
简介:各项政策的理解口径。
简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营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的优惠政策规定,现将调整个人出租房犀综合征收率的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局依照执行。
简介: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却偷偷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连续数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近日,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历时2年,成功查处江苏省首起虚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案,追回企业所得税款1800余万元。企业最终放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恢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557万元。
简介:不予认可。
简介:企业的业务员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销售本企业或以企业名义购进的产品,是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签订的合同或进行的购销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因此,其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业务员。至于业务员与企业在经济上如何结算、利益上如何划分,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鉴于此,对企业为本企业业务员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
简介: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简介:自2018年5月1日起,北投能源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北投能源公司汇总计算申报,并根据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的应税销售额分别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各自应纳税额,由北投能源公司和各加油站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简介:此为新个税法实施之前的政策口径,新个税法修改之后,仍具有大部分的参照价值。
简介: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个税缴纳业务时,发现该项股权交易业务涉嫌借助境外空壳公司交易我国境内资产并逃避纳税。在对该项业务进行周密调查后,海淀区国税、地税局人员多次约谈相关人员及境外机构代理人,依法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最终,参与该项股权交易的非居民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企业补缴税款6853万元。
简介:2013-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正确运用居民纳税人须负全面纳税义务的原则,抓住关键证据,就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收益进行调查,成功补税24760万元。该案例是我国极少数个人所得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界定境外SPV公司背后居民个人股东纳税义务进行反避税的案例。
简介: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在开展常设机构涉税核查中发现,朝阳区某外资企业A公司和德国B公司签订技术指导项目咨询与车间流程咨询合同,德国B公司派遣32名外籍员工到中国,参与A公司项目咨询与车间流程咨询业务,合同期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A企业认为,因每位员工在华停留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因此,B公司在华不构成常设机构,相关员工不需要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介:2016年,北京地税开发区分局在对某外资企业检查中发现,A企业因项目需求,其B国母公司派遣多个项目的雇员到该企业提供劳务,负责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工作,来华雇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查,共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200万元。
简介: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简介: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简介: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简介: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第四条第六款“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执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
简介:《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开发土地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直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简介: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简介:你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简介:调查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简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
简介: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递延纳税。随后,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印发给你们。
简介: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简介: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司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见附件)。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