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母子公司之间管理费、服务费的涉税处理,你处理对了吗?

今天有人在微信上问,“老师,集团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是否纳税呢?”这个问题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会计处理,另一个就是税务处理,我们从以上两个方面进分析一下。

目前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母公司一般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实体经营业务基本放在下属子公司,那么母公司经常会出现严重亏损,在这样的背景下集团母公司往往会以管理费的形式向下属子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那么这样的处理会产生怎样的涉税风险呢?

【例1】A公司为某集团的母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均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是一家热力供暖企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按照供暖面积收取管理费,一平方米每年收取1元的计价方式计提管理费,2017年总计收取B公司1000万元管理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条例释义」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没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对存在虚开情况开票方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理,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受票方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一经查实将做进项税额转出,还要加处罚款、滞纳金,按偷税处理。

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那么集团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真的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又该如何处理呢?

【例2】接上例,如果A公司向B公司提供技术咨询顾问服务,按照合同规定每年向B公司收取服务费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发生的服务费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要符合以下几点:

-确实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价格公允;

-必须有合同或协议,合同中规定内容要明确,还要有相关资料(如:提供服务的技术成果档案资料等)

-税务机关可能除了询问财务人员外,还通过询问双方的参与人员及法人等方式,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总结:

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母子公司之间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管理费人为转化为服务费的补查实后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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