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税警联合显威力----某“隐性失踪”企业偷税被查处 2014.9.15

税警联合显威力----某“隐性失踪”企业偷税被查处 2014.9.15

信息来源:2014-09-15 http://www.szds.gov.cn/newszds/1004/201410/da1e391f81044204befccc5b93e37db3.shtml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公安经侦部门配合,成功找到某长期处于“隐性失踪”状态的企业,查处了该公司的偷税行为。

2013年初,第二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立案稽查,当稽查人员到达公司注册地时,却发现企业早已搬迁,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也已停用,注册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也没有该企业变更地址的信息。稽查人员赶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与税务系统中一致,并无变更。该企业一直在网上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将这种正常申报却无法联系到的企业称为“隐性失踪“企业。第二稽查局将该案暂存待查,但是并未放弃对该案的追查,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后,将该案的涉税线索移送给公安经侦部门,并跟经侦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功夫不负有心人,第二稽查局在公安经侦部门的帮助下获得了该企业的联系方式,并重新启动了该案件的稽查程序。最终,稽查人员查实该企业存在取得买卖股票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合计373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本案中的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没有按照规定到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到税务部门进行变更,这样做是不合法规的。而近年来,这类不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办公,无法取得电话联系,通过网络、工商、街道、区局等渠道搜索未果,且纳税申报处于正常状态的“隐性失踪”企业就是税务部门查处的重点,因为这类企业,往往存在重大偷税嫌疑,涉税风险较高。税务机关在此提醒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以免被税务机关列入“隐性失踪“企业的名单。本案中该企业买卖股票取得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被查处,是因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非金融企业只要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入,也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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