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一、某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公司2013年撤销了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6.3

一、某公司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该公司2013年撤销了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06-03 http://www.szds.gov.cn/taxsch/rdwt040/201505/3047c79786614cba9e8ab9f7574141c8.shtml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今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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