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四、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C企业,A企业和B企业的营业执照需注销,C企业的注册资金是A企业和B企业原注册资金,没有增加,C企业是否要重新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 2011.9.6

四、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C企业,A企业和B企业的营业执照需注销,C企业的注册资金是A企业和B企业原注册资金,没有增加,C企业是否要重新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09-06 http://www.szds.gov.cn/taxsch/rdwt010/201505/507c8b9b8f004241b0b374c21d08f0d2.shtml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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