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七、企业因破产注销,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清算所得税时该如何处理? 2015.1.15

七、企业因破产注销,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清算所得税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1-15 http://www.szds.gov.cn/taxsch/rdwt060/201505/f5059c0553cc4fc4af5072f822158778.shtml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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