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2018.11.1 | V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等相关修订文件 | ||||||
税目 | 税率 | 备注 |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
合同 | 买卖合同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订立的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承揽合同 | 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建设工程合同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贷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技术合同 | 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国税函发〔1990〕428号: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 | 立合同人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
权利、许可证照 |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 每件五元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本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 立账簿人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 证券交易 | 买卖、继承、赠与股票(含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 |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出让方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大力税手注: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税目,删除勘察设计合同税目。调减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营业账簿税目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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