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天津国税2017年9-10月12366热点问题汇编

2017年汇算清缴】:天津国税20179-10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企业所得税: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101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发布日期】:2017101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3、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所在年度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101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所在年度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所得税:企业给员工家属的丧葬补助费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90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给员工家属的丧葬补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5、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发布日期】:2017090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6、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90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装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http://www.tjsat.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2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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