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贵州国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 2017.12.29

【2017年汇算清缴】贵州国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 2017.12.29

发布时间:2017-12-29  信息来源: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8、公司固定与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答: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9、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否需将赠送的部分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0、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www.gz-n-tax.gov.cn/bsfw/nsfwrx/zxrd/201712/t20171229_106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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