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疑惑】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进行不征税收入处理何时举证

问题:企业收到国家财政性补贴,专款专用,怎么来判断是否专用?是要在账务上处理,还是到时候检查的时候举证证明即可。

解释: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只眼注:当下尚没有要求不征税收入还要进行备案的处理,由企业自行决定处理。这个文件还是比较的宽松的,享受到的是资金成本价值,这是比较有现实意义的。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也可以直接营业外收入,看补偿的年限进行会计判断处理。

在检查的时候举证即可,但是如果不放心,还是找个同志咨询一下有底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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