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安装服务的预缴,我们都很了解了,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这儿提出二个问题:
问题1:上面的预收款转到应税收入的时点如何?
问题2: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来申报这个是必须的,因为申报表是一个,通过预缴扣减。但是回来之后的附加税费是不是要申报,嘿,还有人研究这个事了,想想有点乱啊?
对于第1个问题,比如备料款收到合同款的10%,在施工到40%的时候,进行结算,冲减原来的10%时,就需要转作纳税义务发生了。企业操作时并没有在开始施工的当日就转应税收入,小编认为这个也是合理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开始施工与收款了”就计缴增值税了,这个小编之前没有想这么细。
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预收款扣除分包给别人的部分,还是结算中收款存在异地预缴时,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有分包存在时,都是要扣除的: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2个问题,异地预缴的附加税费,是这样的,财税【2016】74号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儿我们要理解:既然58号设置为备料款预缴增值税了,可没有说此时附加税费如何办,在实践中,小编看到的结果是同步计缴的,将来达到纳税义务时不缴了。回来之后要不要在地税同步申报后再抵减呢,就跟增值税一样申报,不是,并不需要,说的清楚,是在机构所在地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基数算附加税费的,这是扣除预缴增值税后的结果来作为基数的,因此附加税费异地预缴的并不需要回机构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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