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力税手微信群问题摘录: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非贷款方),向接受贷款服务方收取的担保费,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第三只眼:其实大家可以看到,财税【2016】36号文件说得明白,向贷款方支付的直接相关费用,这儿是向第三方,第三方明显是购入的服务费,是间接相关的。而且并非制订这个条款的初步想法:怕有的企业拆分利息到手续费,从而得到抵扣,这个漏洞也不存在,因此这儿可以明确的得到抵扣。
有了抵扣的条件,再看是不是用于可抵扣的事项中,这一点我们继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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