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 008 ] 50 号 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问题答复函〔 2008 〕 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 2008 】 0109 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此复
2008-3-12

第三只眼学习理解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认为,不要跟所得税混在一起考虑,虽然所得税是税后分红,但是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身并不是完税的,有的同志可能想不明白! 税只是形成一个计税结果,至于其未分配利润中有多少组成是不是有税,纳税调增与调减是正常的,我们要好好的理解这个分红是会计的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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