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提高月免税额“起征点”的描述引起的“误解”

如下为摘录的内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在上面的内容中,我们有如下几个事项关注:

一是,所谓很多专家讨论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用争议什么理论基础吗,这么多年执行的自然人享受小微企业类的优惠政策,多好啊,难道执行错了吗,其他个人在增值税上当然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行列当中了。

二是,有所不解的带来误解的地方是“起征点”

可以明确地说,起征点目前最高就是2万元,其依据来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说的3万元是免增值税的标准,即2-3万元是免税的政策,并非起征点,尽管在适用结果上是一样的。

如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的: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财税【2017】76号延续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结果到了2019年1月起依据财税【2019】13号文件,一下子提到了10万元标准)

<起征点是免税的,<=3万元是免税的,现在提高到10万元,即<=10万元是免税的,注意上面金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即总额为<=103000元是免税的。

现在提到的起征点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实是免税的起征点,要这么理解,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起征点。

三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依据总局的解释,所得税的起征点理解为3万元,即免税额,如上,是不是2019年1月1日起要执行10万元才对,这样对于大家提供发票的要求会变轻松,依据总局解释的角度,当然OK,不过真有专业人士提出挑战,恐怕也难缠,唯一的希望是总局尽快解释一下,至于利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要知道行不行,或许会是这样的,毕竟支持企业发展是当下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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